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7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52号。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英、**,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南通村南通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必伟,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骏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和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116号君临闽江公寓(原君临闽江)1#、2#、3#、4#、5#、6#、7#楼连地下1层204、205、206、207铺位。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路396号好美家1#、2#、3#连体部分1层17号商场和2层12、13商铺。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天骏工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和利典当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本案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施炜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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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民终7471号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