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宜家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莆田宜家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宜家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拱辰居委会镇海北街102号3#9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7744542XJ。
法定代表人:陈少强
原告***在与被告莆田宜家大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嘉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家楠
书 记 员 王莹莹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