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582民初10172号
原告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途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滨及被告康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卫、上官宝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征途公司与康元公司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康元公司未能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征途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明确约定康元公司负责将250KVA变压器的用途从工业用电变更为居民用电,康元公司理应采取诸如向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变压器用途变更等积极行为以促成这一合同义务的履行,但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采取此类行为,对此,康元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变压器用途的变更涉及到电力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并非康元公司的单方行为即可完成,故本院对征途公司的这一诉求在康元公司向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将250KVA变压器的用途从工业用电变更为居民用电的手续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征途公司诉请康元公司完成配电室标准化施工、将500KVA变压器至车间之间的低压线路由铝芯电缆整改为铜芯电缆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康元公司抗辩认为安装500KVA变压器至车间之间的低压线路是增补项目,不属于案涉合同的施工范围,但未能举证支持其主张,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因双方已于2019年3月6日对违约金进行结算,故对征途公司主张康元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完工之日止以3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征途公司主张康元公司赔偿因其故意不开启无功补偿柜造成的电费损失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予以驳回。征途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因康元公司逾期办理250KVA变压器用途变更造成的电费实际损失及其计算方法,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因低压线路现为铝芯电缆,而非合同约定的铜芯电缆,康元公司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故对征途公司要求其支付偷工减料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款项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康元公司抗辩称变压器、低压电缆并非其购买,无法提供合格证书,但案涉施工合同附件设备汇总表明确记载了设备含变压器、低压电缆,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康元公司以征途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其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在征途公司支付工程款之前,有权不提供案涉电力设备合格证、检验证明及进行技术交底,有权拒绝每季度为案涉电力设施设备提供一次无偿维护检修服务,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故对康元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征途公司要求康元公司提供案涉电力设备合格证、检验证明及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无偿维护检修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故双方一致认可的通电时间即2019年2月26日视为竣工时间。据此,康元公司应自2019年2月26日起三年内每季度为征途公司的主要电力设施设备提供一次无偿维护检修服务。康元公司向征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系法定义务,双方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康元公司负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征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远超过250000元,故对征途公司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双方均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证据,故对该证据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合同附件的《设备汇总表》的最后一行载明“低压电缆4*240(铜芯)上上”,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对安装低压电缆进行了约定,在康元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对其以该行的单位、数量、单价是空白的为由而主张低压电缆不属于施工范围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康元公司认为是因征途公司不配合提供相关的变更申请材料才导致未能将250KVA变压器用途由工业用电变更为居民用电,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征途公司亦否认有收到康元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以配合完成变压器用途变更的通知,故对康元公司的该项意见亦不予采纳;
2.康元公司对征途公司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定。根据该组证据,可以确认征途公司于2018年9月4日支付74000元,2019年1月4日支付111000元,并于2019年3月6日支付129500元;从确认书的内容来看,康元公司承认工期存在延误,虽其在庭审中主张是为了收回工程款而无奈签署的该份确认书,但并未进一步举证支持其主张,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确认对因康元公司逾期竣工而产生的违约金为29600元,但并未明确是截止至2019年3月6日的违约金,根据通常理解,该确认书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的最终结算,故对康元公司的该项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3.康元公司对征途公司提供的工程线路拍照照片的证据三性予以否认,因征途公司申请了现场勘验,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审查;
4.康元公司对征途公司提供的电费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是因康元公司的施工而造成的电费损失。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征途公司未提供电费损失的计算方法及依据以与该电费清单相互佐证,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5.康元公司提供的拟证明征途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的微信聊天记录、业扩工程启动送电通知书未提供原始载体或原件,对其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均不予确认;
6.康元公司提供的拟证明征途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条件而致康元公司至2018年12月7日才进场施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本案无须认定进场施工时间及未能如期进场施工的原因,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审查;
7.征途公司以检测记录、检测报告记载的时间早于或与康元公司主张的进场施工时间系同一天为由否认康元公司主张的于2018年12月7日进场施工的事实,因本案无须认定进场施工时间,故对征途公司的该意见不予评述;征途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无法确认产品合格证书、保修卡、电压互感器合格证明书上的产品系用于案涉工程,但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又主张康元公司应提供上述检测记录、检测报告及这些合格证书,且康元公司也同意提供,故对电压失压计时器检测记录、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例行检验记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例行检验记录、交流高压真空负荷开关出厂检验报告、万能式断路器产品合格证、高压成套开关设备合格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合格证、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合格证、电压互感器合格证明书、电流互感器合格证明书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理过程中,根据征途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征途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赖厝就案涉配电室、变压器至车间之间的低压线路进行现场勘验,并组织质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了配电室标准化的标准,一致认为配电室低压防爆照明、通电及地面油漆、标注警戒线尚未完工,并一致确认低压线路使用的是铝芯电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日,征途公司(甲方)、康元公司(乙方)共同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3.工程承包内容…具体施工内容②配电电气设施:安装1台500K**室内变(油变)。10KV高压电气接线按单母线设计,安装高压柜GGD3台,HXGN17-123台,原有的250KVA变压器移至新配电室,工业用电变更为居民用电;③土建部分:制作电缆进线井并排双管(玻璃钢管),检查井,配电室电缆沟变压器:中骏,柜体:中骏,电缆:上上电缆,配电室:标准化(做油漆地面);第四条1.本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为370000元(其中250000元开增值税发票)。为了保证质量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采购应是电力物资中标产品,不得弄虚作假。乙方负责安装、调试,验收通电后移交给甲方,为甲方所有的固定资产。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合格证、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技术交底。主要电气设备的保质保修期为3年,每一个季度提供无偿维护检修一次;第八条乙方责任6.乙方负责将原有的250KVA变压器移至新的配电房,并负责将工业用电变更为居民用电,办理一切手续过程由乙方负责,产生费用全部已包含在工程款内由乙方负责;第九条违约责任4.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至合格;5.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材料、设备,一经发现乙方偷工减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万元罚款并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7.乙方逾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日仍不能竣工、符合送电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造价的20%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征途公司共支付工程款314500元。该工程于2019年2月26日通电。2019年3月6日,康元公司出具内容为“我公司因工期延误,自愿向征途公司支付违约金29600元,并由征途公司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的确认书一份交由征途公司收执。250KVA变压器的用途为工业用电,配电室低压防爆照明、通电及地面油漆、标注警戒线尚未完工,500KVA变压器至车间之间的低压线路使用的是铝芯电缆。
一、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力主管部门办理将250KVA变压器的用途从工业用电变更为居民用电的手续;
二、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配电室低压防爆照明、通电及地面油漆、标注警戒线的施工;
三、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500KVA变压器至车间之间的低压线路由铝芯电缆整改为铜芯电缆;
四、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电压失压计时器检测记录、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例行检验记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例行检验记录、交流高压真空负荷开关出厂检验报告、万能式断路器产品合格证、高压成套开关设备合格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合格证、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合格证、电压互感器合格证明书、电流互感器合格证明书、变压器合格证、高压进线柜合格证、高压计量柜合格证、高压出线柜合格证、真空断路器合格证、微机保护合格证、铜排(高压)合格证、铜排(低压)合格证、低压进线柜合格证、低压出线柜合格证、框架断路器合格证、塑壳断路器合格证、刀开关合格证、补偿器合格证、智能电容器合格证、避雷器合格证、高压电缆合格证、低压电缆合格证,并进行技术交底;
五、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偷工减料违约金50000元,该款项直接在工程款中抵扣;
六、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2月2月25日止的每季度为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要电力设施设备提供一次无偿维护检修服务;
七、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八、驳回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计969.5元,由福建征途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3元,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荣业
法官助理王美烟
书记员潘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