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6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503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9188.37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黄 艳 执行员  陈 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