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滨杰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3780号 原告:泉州市滨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四季花城3幢店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YEGE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小***苑10-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3572611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滨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康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泉州市滨杰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