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民初4513号之二
原告: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成洲社区宝洲街146号成洲工业区1号楼601、603、605、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5945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华永至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六一西路2299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0503044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华永至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40元,减半收取计10370元,由泉州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书 记 员 黄淑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