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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枢、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3641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三华街37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EUBK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枢,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枢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枢的起诉,系其对享有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永熙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龚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