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72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璐29号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750490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崇仁乡儒堂村。
法定代表人:*太军,该公司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6】第1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