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诺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440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29号丰融尚城C栋1703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红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452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搬迁,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