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3民初560号
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29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之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同日,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认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