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自行协商了欠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福建力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