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775号
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75049083C,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29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潘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致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豪怀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NCQP3N,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新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嘉树。
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豪怀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