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霖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6016号
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75049083C,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29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潘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致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杨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霖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AJAC4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草湖埔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洪东红。
原告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中霖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审理中,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