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2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乐海路29号170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崇仁乡儒堂村。
法定代表人:*太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11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比泽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310770元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泰元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除本院另案(2017)闽0723执621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外。未发现俩被执行人还有房屋、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租金31077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