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迪思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

厦门迪思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厦门星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3民初109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迪思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1#楼14层14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37863783P。
法定代表人:喻天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星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07号二楼203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728367124。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迪思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星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11月28日,反诉原告厦门星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厦门星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厦门星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