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东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5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厦门东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与厦门东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鄂0105民初6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01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6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