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厦门固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1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厦门固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51612075F。
法定代表人:卢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谢世佳,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固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6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谢世佳给付因处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部分损失1389142.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5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29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谢世佳名下银行存款202194.6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202194.65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光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