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919号
申请人:烟台奥华货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关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媛婧,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96号内2602、27层(2701-2704)。
负责人:刘翔,经理。
申请人烟台奥华货运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筑面积分别为2982.40平方米、660.00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2幢。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筑面积2982.40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奥华货运经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