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上正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23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上正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南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胜,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上正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1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0563.10元。因被申请人已经将付款义务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上正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0563.1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0563.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