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发水利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民初2468号
原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伟,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滨发水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166号。
原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滨发水利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已减半收取),由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