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147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迪与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503120.01元(账号:,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路支行)。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503120.01元(账号:,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路支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霓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任瑜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