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1112号
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孙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茂,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铭,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
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为6222××××2658的账户内存款408440.8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账号为6222××××2658的账户内存款408440.8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562元,申请人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