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伸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471941XE。

法定代表人:孙福平。

原告**与被告烟建集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