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2016号
原告: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698588。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号1号楼31D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8943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所欠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