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429民初5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宁鹏来,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新,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来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80A号塔14层1401、1402、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66393W。
负责人:刘纯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共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恒力机电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9层9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75073A。
法定代表人:朱恒,该公司董事长。
负责人:罗燕来,该公司九江项目部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来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恒力机电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垫付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33134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日,由被告一驾驶的牌号为闽D×××××型客车行驶至湖口县流泗镇江湾安置区路段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普通摩托车发生刮碰,导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湖口中医院治疗,原告垫付了所有医疗费。2020年5月22日,湖口交警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一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九江正青医学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27日鉴定为伤残十级,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费12000元。另查,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
二、被告厦门市恒力机电设备运营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叁仟陆佰捌拾元整(¥3,680元)。
三、各方互不追究其他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龙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