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3民初1327号
原告: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东头尾宅里77号。
法定代表人:**约,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三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大厦1#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三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