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1民初2881号
原告:泉州市闽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华社区青华东区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9G2H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腾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96号B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82646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市闽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腾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泉州市闽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闽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闽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闽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