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腾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腾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厦门市腾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96号B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7826468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腾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