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宸钰进出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143,组织机构代码79125811-1。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厦门宸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3#楼11层1103单元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825044-1。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
申请执行人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宸钰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60126.55元、公维金6423.78元、水电费及公摊水电费17764.69元、空调使用费12010.07元、逾期缴纳违约金76864.47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881.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51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轮候查封了厦门宸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址于厦门市航空物流运营服务中心3#楼11层1108单元的房产,已发函首封法院要求参与分配。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宸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