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4620号
原告: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143。
法定代表人:刘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3#楼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黄益专。
原告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兆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婧雯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曾清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昕颖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