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1执612-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9997-0。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县莲塘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692-7。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厦仲裁字(2016)第54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人民币70230.3元;负担仲裁费3922元,律师费3660元,执行费1067.18元。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879.4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俊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