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天某某苗圃场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999弄37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天***苗圃场,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磨盘**集镇17号。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层26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天***苗圃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2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8元,由上诉人上海中房景阳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