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904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顺创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牛古田村民委员会大围(办公实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JM02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洋洋,广东商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层264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GD0M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顺创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门市顺创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顺创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5.66元,合共1282.74元(原告江门市顺创益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顺创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毅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