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80号融信第一城会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GD0M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