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1195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层26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若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