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9202号
原告:上海一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路511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层26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一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秀艺(福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一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景观绿化种植、养护费共计126,391.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上海融创香溢花城三期景观绿化种植、养护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承包的上海融创香溢花城三期景观绿化工程进行实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书面协议原告签署后由被告收走后未交还原告一份,因此原告目前无法提供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并且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护。2021年3月19日,在所有的种植、养护工作全部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审核结算书》三份,分别就三期北住宅的种植、养护,三期北综合种植事项进行结算。三份《审核结算书》分别载明,被告仍需支付原告种植、养护费16,360.86元、17,944.43元以及92,086.05元,合计126,391.34元。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告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并交付给被告。然而截至目前,被告拖欠的时间已经近两年之久,被告仍拒绝支付上述欠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系合同承揽方,因此应以原告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经查,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均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考虑到合同履行地更便于案件事实查明,故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