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工力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2091号 原告: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加州建材家居广场C馆C12-06、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工力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与被告泉州工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工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工力公司向中环公司支付咨询费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8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工力公司向中环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含保全费961元)由工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1日,中环公司与工力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中环公司为工力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编制《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合同第五条约定验收方法为中环公司提供《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及土壤检测报告等全套调查资料,《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约定咨询费用为110000元,工力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5000元,剩余55000元于《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九条约定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2020年3月12日,中环公司编制的《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之后中环公司还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了相应材料,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工力公司未依约支付任何费用。经催讨,工力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出具《还款承诺函》,确认尚欠中环公司110000元咨询费,承诺于2020年6月25日清偿,若逾期未清偿愿意承担中环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此后工力公司仅于2020年8月17日、10月16日分别支付10000元、15000元。故中环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工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1日,工力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中环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场地调查并编制《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0个日历日内交付《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5套,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本项目咨询费用110000元,含6%增值税及专家评审费;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转账支付55000元,调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5000元;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环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编制了《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并经评审通过。2020年6月16日,工力公司向中环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函》,载明:工力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委托贵司进行《原泉州市鸿盛皮革有限公司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服务项目》,现就双方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之付款条件,双方协商确认:我司尚欠贵司应付款110000元;现因我司短期资金较紧,尚未支付贵司该笔款项;我***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该笔款项110000元;若逾期未还,我司愿承担贵司实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的相关费用。 2021年1月12日,中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中环公司为此支出律师费8000元。审理中,根据中环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1)闽0203民初20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工力公司价值94129.6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中环公司为此支出财产保全费961元。 以上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还款承诺函》、评审意见、复审意见、《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工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环公司与工力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工力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中环公司为工力公司开展相应咨询工作,工力公司在《还款承诺函》中承诺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咨询费110000元,但至今未按时足额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中环公司要求工力公司支付尚欠的咨询费85000元并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工力公司还应偿付中环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泉州工力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环宏程(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8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96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元,由被告泉州工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南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