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8民初4770号
原告: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海锦嘉园1号楼15#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
被告: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仙宫下。
法定代表人:林云琳,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海燕,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榕泉公司”)与被告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仙霞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榕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被告仙霞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榕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仙霞村委会向中建榕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3012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欠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仙霞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仙霞村委会因建设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大使安自然村道路工程对外进行邀请投标,中建榕泉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与仙霞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建榕泉公司按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20年1月6日完成验收并领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20年6月,经双方结算后工程总价为1413265元,仙霞村委会仅支付883144元,剩余款项中建榕泉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仙霞村委会辩称:1.尚欠的金额有误,双方结算的工程量金额为1349089元,扣除已支付的883144元及3%质保金后,尚欠425472.33元;2.双方约定两年的质保期,质保期应扣除工程款的3%即40472.67元,扣除后金额为425472.33元;3.尚欠工程款未支付的原因在于款项仍在金井镇的经管站,经管站反映说案涉工程的路面厚度不够,故不予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2日,仙霞村委会向中建榕泉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中建榕泉公司为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大使安自然村道路工程的中标人,仙霞村委会(发包方)与中建榕泉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工期180日历天,合同价款1261634.6元。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24个月,工程结算经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后扣留工程结算价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延误时间超过一个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中建榕泉公司按要求完成施工,并于2020年1月6日完成工程验收。2020年9月13日,工程结算价款经审核确定为1349089元。中建榕泉公司自认仙霞村委会支付了工程款883144元,剩余465945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仙霞村委会与中建榕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中建榕泉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专业评审机构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为1349089元,仙霞村委会支付了883144元,仙霞村委会应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465945元。合同约定扣留工程价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24个月,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6日验收合格,质保期限至2022年1月6日届满,仙霞村委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近两年的时间内未对案涉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或要求修理,现质保期限即将届满,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对中建榕泉公司要求仙霞村委会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465945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质保期限届满前,中建榕泉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承担修理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本院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59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计4550.5元由平潭县敖东镇仙霞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孟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晓燕
书 记 员 林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