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宗英,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丰华花园13弄B座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680871992D。
法定代表人: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诉被告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薛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