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千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千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忻中商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千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兼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生,汉族,忻府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生,汉族,忻府区人。
上诉人山西千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忻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千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忻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2元,退还上诉人山西千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181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218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