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民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49号帝景苑商务楼406。
法定代表人:杨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迎宾小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11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高世民
审判员*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