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02民初25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49号帝景苑商务楼406。
法定代表人:杨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迎宾小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杰,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鑫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民终1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此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
审理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为136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德州铁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季 鹏
审判员 金勇人民陪审员乔桂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