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5195号
原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49号帝景苑商务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杨美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艳,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玲,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后,原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德州齐鲁鑫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