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475号
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博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R08QOL。
经营者:张志兴,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费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沂蒙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83059417Q。
法定代表人:刁志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峰,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申请人费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邢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费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邢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费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邢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焉兆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