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路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319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博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982MA3JR08QOL。

经营者:张志兴,男,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费县路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沂蒙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83059417Q。

法定代表人:刁志传,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邢峰,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开发区志兴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告费县路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邢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费县路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邢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