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何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雷。
被执行人:菏***文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工业园区兰州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邬敏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文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25日,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7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于 辉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从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