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543号
原告:山东沁丰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回民小区21号楼2单元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Q0-4。
法定代表人:袁惠敏,经理。
被告: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永尚未来城13号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PTNT27F。
负责人:李何新,经理。
被告: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679号(公园1号7号楼18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28778G。
法定代表人:李何新,经理。
原告山东沁丰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沁丰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沁丰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