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鹏翔文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西段。
被执行人:菏***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区兰州路西侧。
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文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菏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菏***文具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指定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菏***文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菏***文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菏***文具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菏***文具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菏***文具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被抵押且有多个查封,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2020年7月27日对菏***文具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二轮查询,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鲁1702执888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文具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鲁1702执888号执行决定书将菏***文具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菏***文具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并认同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4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04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清峰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彭 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