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287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35岁,汉族,居民,住牡丹区。
被告: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679号(公园1号7号楼180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海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