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外贸工艺品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25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50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8.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菏泽市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3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